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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

来源: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更新时间:2014-09-14 11: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适用本办法。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执行。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受理、审批。

  (一)华侨回国定居四川省的,由拟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

  (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工作、有固定生活来源(退休金、养老保险、银行存款、有子女赡养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第五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的户口在我省;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依无靠,投靠境内亲属;

  (三)年满60周岁,在四川省购有住房的;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我驻外国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在我省直接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

  (六)在我省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七)对我省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省级、市(州)级有关部门特别需要的;

  (八)我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三年的;

  (九)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十)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十一)出生在境外的华侨,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以向祖籍地提出申请,除符合以上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内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交申请;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由亲属、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亲属、监护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四川省,应当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申请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一份;

  (五)提交申请人近一年出入境记录;

  (六)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

  (七)提交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的意见;

  (八)在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

  (九)提交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财产和居住证明;

  (十)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十一)拟定居在农村的,需提交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相关材料;

  (十二)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按要求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一)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有疑问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回访,并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查证;

  (二)受理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包括:申请人的户籍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等;

  (三)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四)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省侨办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省侨办。

  第九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的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我驻外国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寄送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发送拟定居地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好《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立即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国内亲属领取。

  第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接执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的华侨回国到四川省定居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权的公民向侨务部门申请回国定居,侨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华侨特殊群体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定期将申请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