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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侨发[2013]27号
各市(州)侨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的规定,规范我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侨办、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7日
附件:1.《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
2.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略)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略)
4.《华侨回国定居证》(略)